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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化学品协会章程

(2017年11月10日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化学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Chemicals  Association),简称GD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相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修改和制订适合本省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推动全省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推动我省化学品行业的科学进步;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化学品从业单位交流协作,促进全省化学品行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副楼513、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全省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化学品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化学品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化学品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
   (四)推广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成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开展安全检查,收集、分析和交流化学品有关信息,组织编写和制作会刊,培训教材,书刊和影视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八)接受委托开展化学品行业项目论证、安全评价、安全验收、专项检查,业务咨询、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九)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化学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义务;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化学品相关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2、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企业家。
   (六)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化学品行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事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资料、会刊、信息材料,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请求本协会协调、保护的权利;
   (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或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者例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原则上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在化学品行业领域内有重大贡献者;
   (二)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化学品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根据协会收入情况经理事会同意,会费标准可适当浮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正式党员以上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